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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成都-青白江区

行业:物流仓库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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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

发布时间:2014-04-21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物流商贸核心区建设,推动我区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就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聚焦重点,着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1.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其达到纳税标准之日起的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分别按照80%、50%、30%的比例逐年对企业经营班子予以奖励。

2.物流企业修建两层、三层的仓储设施部分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50%予以缴交;修建四层以上的仓储设施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不予缴交。

3.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成功升级的物流企业,给予级差部分奖励。

(二)扶持大型商品市场。

1.鼓励支持大型商品市场建设。对建设周期三年以内,并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项目业主承诺商业部分自持物业产权50%以上的商品市场给予奖励扶持:经营面积自持物业产权部分在10-30万㎡、30-50万㎡、50万㎡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同一个项目的经营班子享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支持大型商品市场二次招商。对建设周期三年以内,并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项目业主承诺商业部分自持物业产权50%以上,入驻率达50%以上,且市场业主给予入驻商家免(减)收租金等优惠的商品市场项目给予奖励扶持:经营面积自持物业产权部分在10-30万㎡、30-50万㎡、50万㎡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二次招商营销补贴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同一个项目享受的二次招商营销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鼓励支持大型商品市场商业运营模式创新。对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采用统购分销、智能仓储等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的大型商品市场,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50万元。

4.鼓励支持入驻商户发展壮大。对投资新办批发、零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年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对企业经营班子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原有服务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80%、30%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地方实得部分的50%、30%对企业经营班子奖励。

(三)支持商业综合体和商务楼宇发展。

1.鼓励支持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重大项目建设。 

(1)项目业主承诺商业部分自持物业产权的经营面积达到3-5万㎡、5-7万㎡、7万㎡以上的,分别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的70%、50%、20%予以缴交。 

(2)对建设周期三年以内,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的,项目业主承诺商业部分自持物业产权的经营面积达到3万㎡以上,自营业之日起一年内,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支持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二次招商。对建设周期三年以内,并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入驻率达50%以上,项目业主承诺商业部分自持物业产权的经营面积达到3-5万㎡、5-7万㎡、7万㎡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二次招商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个项目享受二次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1.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总部经济扶持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委办发〔2012〕111号)执行。

2.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10名,国内10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分别按500元/㎡、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在我区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其第一个租赁年度按不超过2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

3.国际行业排名前10名或国内行业排名前5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全球服务外包50强及国内服务外包1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正式运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餐饮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分支机构达3家以上,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5万元;在此基础上,在区外每新设一家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分支机构再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万元。

(五)支持对外进出口贸易。

1.对在我区新设的外贸代理公司,且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

2.鼓励建设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对当年出口或进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次年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

二、加快提升,着力推动业态高端化

(一)支持工业企业剥离发展服务业。

1.鼓励工业企业将生产和销售进行剥离,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新设立销售公司且当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鼓励本地生产型企业将外地注册的销售公司迁回本区注册。凡新迁回本区注册的销售公司,且当年销售额5000-10000万元、10000-5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凡本地生产型企业将外地注册的销售公司迁回本区注册的,按其当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原企业下属销售部门的销售额所对应的税收)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1.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1)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正式运营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

(2)对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2万元。

(3)对平台相关服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B2B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年网上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市场拓展资金10万元。

2.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2万元;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货运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5万元。

3.加快发展服务外包。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凡当年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执行额50 -2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5万元、10万元。

4.加快发展会展业。对出资支持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省、市政府主办的论坛及展览活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10万元。

(三)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1.对投资新办餐饮、住宿企业及其他商业零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年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对企业经营班子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原有服务业限额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及其他商业零售企业,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80%、30%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地方实得部分的50%、30%对企业经营班子奖励。

3.社会资金投资新建或改(扩)建1000-2000㎡、2000㎡以上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支持人才培养和品牌发展。

1.对服务业重大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在20万元以上,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生活补贴。

2.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服务名牌,成都市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商标同年获得奖励不得兼奖,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3.社会资金投资,被批准为“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25万元、15万元。

4.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被评为国家、省、市先进行业协会,且在引领我区商业模式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五)鼓励发展文化体育产业。社会投资新办动漫基地、影剧院、体育运动场馆等文化体育重大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50%、30%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

(六)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参照《关于深入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1〕17号)文件执行。

三、强化保障,着力优化发展软环境

(一)加强政策扶持。区财政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服务业。重点对我区税收及就业贡献大的企业和纳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且符合产规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扶持奖励。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支持银企合作,为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年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服务业企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优化政务环境。按照非禁即入、简化流程的原则和“三段式”企业服务流程,为企业提供代办服务、巡回服务、绿色通道等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营造“亲商、爱商、扶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

(三)强化要素保障。强化全区城乡发展规划与服务业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各产业发展规划,对服务业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

(四)加强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培训,充实统计队伍,加强对限额以上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做到应统尽统。

四、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项目,其工商注册与所有的税收解缴关系必须在青白江区。项目以发改立项批文为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对承诺自持物业产权面积发生变更达不到标准的,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已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

(二)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同一企业的不同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的总额。企业(项目)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相对应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本政策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涉及资金扶持及奖励的有功团队及个人,须尽到纳税义务,且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奖励者自行承担。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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